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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525章 理解者(第1页/共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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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打到现在,其实已经不能算作敌人了,欧雷尔斯甚至满怀期待。

   
    “解开这一招吧,存在主义我已经用过了,你如果再用一次的话就没意思了吧。”

   
    天川宫笑着回答:“那就用「赫尔墨斯主义」吧。”

   
    「如其在上,如其在下」

   
    这是赫尔墨斯主义的第一原理。

   
    它认为宏观宇宙为大宇宙,和微观个人的小宇宙之间存在着精确的对应和共鸣关系。

   
    通过理解这种对应,可以认知神圣、影响自然。

   
    整个宇宙是一个活的、神圣的、精神性的存在,而非冰冷的机器。

   
    人的心智是神圣心智的一部分,通过冥想和修炼,人可以认识神圣,获得智慧和力量。

   
    这种理论基础和道教的宇宙观人体观不谋而合。

   
    天人合一的基础理论人体是小宇宙,与天地大宇宙同构互感。

   
    生命的物质基础是精,生命能量动力是气,意识精神是神。

   
    精气神三者的统一,最终与道合真。

   
    既然宇宙虚无主义将人的意义抹杀的一干二净,那就让二者统一不分彼此。

   
    在欧雷尔斯最后的注视下,天川宫突破了这最后一招。

   
    也就是在这时候,欧雷尔斯无奈的举手投降。

   
    “我输了,我还是看不出来你是怎么做到的,哪怕我们用的是同一种魔法。”

   
    “你是指哪一部分?”

   
    “为什么你会在无限时间分割后还能行动,为什么你会在十字教枷锁限制后,以及力量无限缩小后还能用原典知识实用化,而且既然你不受限制,又为什么多花功夫应对这几招?”

   
    “是「因明逻辑」,我从一开始就用了。”

   
    欧雷尔斯恍然大悟,笑着摇了摇头。

   
    因明即"考定正邪,研核真伪"的学问,是古印度发展出的高度发达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体系,其核心是推理论证的规则和知识来源的有效性研究。

   
    一个有效的推理必须基于事物之间这种客观的、必然的联系,而不仅仅是逻辑形式上的完美。

   
    简单来讲就是客观事物的因果。

   
    因明逻辑中的三因为自性因、果性因、不可得因。

   
    自性因是指因的性质本身就包含了所立法的性质,二者是同一体性,或者说因本身就是所立法的一部分或同义词。

   
    例如看到一棵松树,就能判断出这是一棵树。

   
    果性因是指,因是所立法所产生的结果,通过结果的存在,可以必然地推断出其原因的存在。

   
    例如我看到了松树林里的烟,就可以判断出树林里着了火。

   
    烟是结果,火是原因,由结果判断原因。

   
    但第三种不可得因不同,不可得因是通过某种预期的、应该能被感知到的事物没有被感知到,来证明该事物不存在。

   
    这是一种否定性的推理。

   
    它基于一个前提,如果某物存在,并且在当前条件下可以被感知,那么它就应该被感知到。既然没有被感知到,所以它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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