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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绿皮书(bo)》 物品(第1/1页)
帝国司法管理署司法纪录摘要
案件编号:j-Θ2785-Δ
案件类型:非法标记行为调查/生理损伤诉讼
纪录日期:帝国历███年
██周期
██星日
当事人资讯:
被告:
哈里斯?贝雷克
性别类型:bet
年龄:21
职业:帝国通用大学材料工程科二年级生
原告:
莉玛?温德
性别类型:o
年龄:19
职业:帝国通用大学古典音乐学一年级生
案情简述:
据原告父母陈述,原告自███年██周期起,与被告保持非正式交往关系。期间,被告以「安抚情绪」为由,多次于原告颈后进行假性标记行为。行为形式包括:口腔接触颈部腺体区域、信息素释放模仿、腺齿穿刺并注入低强度bet腺素。
原告父母称,原告初期仅出现头痛与发热周期错乱,于第██周期起开始出现腺体区域过敏反应与信息素接受障碍,最终导致无法对高匹配lph的标记产生生理反应。经帝国一等医疗院鉴定,原告之嗅丘受体结构已出现永久性损害,初步判定为「腺体失能症候群(brs)」。
司法评定重点:
1.
假性标记是否具有法律定义上的侵害性?
-
根据《帝国身体自主保护法》第19条,未经同意之信息素注入即视为侵犯。
-
虽双方存在感情关系,但无任何书面标记协议,亦无官方婚配登记,构成「准侵害」。
2.
bet是否应对o标记损害负责?
-
根据《第二级配对医疗伦理条例》,bet信息素若造成腺体性功能损害,视同药理性干预。
-
鉴于被告不具备合法标记能力,仍持续进行模拟标记行为,应认定为过失伤害与生理剥夺行为共犯。
3.
损害是否可逆?
-
医学鉴定认定:嗅丘体已进入「受体硬化期」,不可逆。
-
原告未来将永久丧失正规标记可能性与自然配对能力,等同丧失o等级中最重要的社会资产之一。
初步裁定建议(交由帝都民事第四庭判决):
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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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纪录仅为司法初审纪要,后续处理依据判决书正式内容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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