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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种程度上来说,我觉得活在笼子里的金丝雀是要比活在矿井里的金丝雀要好些,嗯,无论如何都要好。
第146章历史,可以改变吗?
尼古拉·拉菲奇首先将一万多条法令、法律和46部不同的地方法典拟出了一部法典草案。
这些法律后期归进《民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商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法》等多个分类。
法律起草委员会的110次全体会议,德兰至少主持了55次,她对婚姻、收养和家庭中父母以及子女拥有的相关权利尤为感兴趣,经常插手这些领域。
这种会议一般中午开始,经常持续很久,往往深夜都不能结束。将习惯法转换成成文法的过程是尤其繁琐的。
参政院首先就某个议题进行讨论,然后交由委员会起草出法案,感兴趣的各界及各党派人士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,法律修改完成后,法案评议会会进行审核,有特殊利益关切的相关群体或者政客会提出强烈的反对呼声,这一切都度过后,法案才会正式进入立法程序。
同样的,德兰在这些方面受到的阻力也最大。
迪特马尔人认为家庭乃是基本的社会单位,以往的法典制定者由于担心家庭解体,便授予了男性家长几乎所有的权利,比如子女满足婚姻年龄后需要父亲许可才可结婚,子女若不服管教,父亲有权限制其人身自由。夫妻关系不存在平等,丈夫是妻子的保护者,妻子是丈夫的遵从者,这一条在革命政府和督政府的法令中都有具体的文字描述,法定离婚仅限于通奸、一方触犯重罪,有严重侮辱或者虐待的事实,在某些省份,已婚或者单身男性甚至被免除了抚养私生子的义务,在私生子找上门时有正当权利否认父亲的身份……
男性至上主义不仅体现在法律上,还体现在更加广泛的迪特马尔社会,越是底层,性别差异越明显,越是等级化。
许多人认为,这也是奈凯尔夫人作为畅销书作者习惯告诉自己读者的:“成功的婚姻应当建立在一个关键的事实基础上,这个事实基础就是,作为男性的你的丈夫,地位比你更高。你或许才华横溢、成就斐然,可这并不能影响到你的女性地位,作为女性,你的地位势必比你丈夫作为男性的地位低。”
《共和六年宪法》颁布时,奈凯尔夫人听说成年女性拥有选举权后,她的第一反应并非欣喜,而是错愕,然后‘勃然大怒’,简直到了难以自持的地步。
她想要的或许从来就不是女性应当拥有的权利,而是女性都不曾拥有的权利,她实际拥有,并且在外人看来地位更高的丈夫对她惟命是从。
平等无法彰显特殊,没有特殊,内心的那种优越感面对同性目光时又怎能油然而生?!
而修改后的预备法案在第一次送往立法院时,哪怕有霍尔登在,也以142:139的比例给否决掉了。保民院的表决结果也是予以否决。
“我的朋友您知道,女性的薪水一直很低,即使她们干着和男性同样的活儿,她们的薪水也只有她们父亲、兄弟、丈夫乃至儿子一半或者三分之二。”一位立法院议员事后告诉朋友说,“男人们被迫承受更多的家庭责任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家庭地位,这实在是太不应该了。”
那位朋友反问他:“那您有没有想过女性的薪水为什么一直很低呢?”
“这还用说吗?因为她们从来都干不好任何事情,坏女人接受教育后几乎都会变得轻薄无良、搔首弄姿、水性杨花……女人们总是太过肤浅,学不好东西,一点无用的知识就足以让她们忘乎所以,不知道天高地厚……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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